2009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
(人民警察)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检查公告
一、人员范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参加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递补考生名单所列人员。
此次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二、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1、身高及体重
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必须匀称,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视力及辨色力:双眼裸视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听说基本能力:双耳无重听,无口吃。
5、身体综合条件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扁平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少白头,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其它方面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二)资格审查内容
考生需按照审查(检查)部门的要求,向审查(检查)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均为原件),报名登记表(网上打印)。目前尚无毕业证书,但2009年12底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考生,需由相关单位出据证实其能按期毕业的证明。未按期毕业者,取消录用资格。
2、报考要求2年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考生,需提供2年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现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考生开具的工作经历应与报名时所提供的工作简历相同。
3、报考要求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属于2007、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且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可以按应届毕业生派遣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不视为应届毕业生。
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烈士证明书。
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地点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2009年10月28日14时至17时,考生入场截止时间为15时。地点:沈阳军区现代管理学院(沈阳市东陵区文储路66号),电话:(024)28858505,(024)2885 8515。
路线一:由沈阳北站乘325路或沈阳站乘328路公交车到三家子站下车西行1公里,路北即是;
路线二:由沈阳三环高速三台子收费口下路,顺收费口南侧路(文官屯方向)东行近3公里,路北即是;
路线三:由黄河大街北行至三台子高速公路东收费口右转,顺收费口南侧路(文官屯方向)东行近3公里,路北即是;
路线四:由长客总站对面鸭绿江街向北,过二环向北约5公里,过单线铁路后左转200米,路北即是。
四、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政治部干部处 024-8699 3241
特别提示:请列入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人员名单的考生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未按时参加者按弃考处理。
附件:
2009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审查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递补人员名单.xls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